問:我公司2015年4月與國土資源局簽訂了一宗土地的出讓合同,合同價值2.3億元,該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?
答:根據《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》(財稅字[1988]第255號)第五條規定,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,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、繼承、贈與、交換、分割等所立的書據。
根據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(財稅〔2006〕162號)的規定,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。
因此,您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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